消防電源及配電的相關要求
時間:2019-07-15 閱讀:923次來源:本站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規定:
10.1.1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
2.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10.1.2下列建筑物、儲罐(區)和堆場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倉庫);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場、可燃氣體儲罐(區)和甲、乙類液體儲罐(區);
3.糧食倉庫及糧食筒倉;
4.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3除本規范第10.1.1條和第10.1.2條外的建筑物、儲罐(區)和堆場等的消防用電,可按三級負荷供電。
10.1.4消防用電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建筑,當采用自備發電設備作備用電源時,自備發電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啟動裝置。當采用自動啟動方式時,應能保證在30s內供電。
不同級別負荷的供電電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規定。
10.1.5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醫療建筑、老年人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10.1.6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建筑內的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滿足該建筑火災延續時間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要求。
10.1.7消防配電干線宜按防火分區劃分,消防配電支線不宜穿越防火分區。
10.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10.1.9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應獨立設置;按三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宜獨立設置。
消防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志。
10.1.10消防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并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當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2.暗敷時,應穿管并應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
3.消防配電線路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在不同的電纜井、溝內;確有困難需敷設在同一電纜井、溝內時,應分別布置在電纜井、溝的兩側,且消防配電線路應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