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相關規定
時間:2019-08-02 閱讀:1031次來源:本站
14 維護管理
14.0.1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應有管理、檢查檢測、維護保養的操作規程;并應保證系統處于準工作狀態。維護管理應按本規范附錄G的要求進行。
14.0.2 維護管理人員應掌握和熟悉消防給水系統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規程。
14.0.3 水源的維護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季度應監測市政給水管網的壓力和供水能力;
2 每年應對天然河湖等地表水消防水源的常水位、枯水位、洪水位,以及枯水位流量或蓄水量等進行一次檢測;
3 每年應對水井等地下水消防水源的常水位、最低水位、最高水位和出水量等進行一次測定;
4 每月應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水源設施的水位等進行一次檢測;消防水池(箱)玻璃水位計兩端的角閥在不進行水位觀察時應關閉;
5 在冬季每天應對消防儲水設施進行室內溫度和水溫檢測,當結冰或室內溫度低于5℃時,應采取確保不結冰和室溫不低于5℃的措施。
14.0.4 消防水泵和穩壓泵等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月應手動啟動消防水泵運轉一次,并應檢查供電電源的情況;
2 每周應模擬消防水泵自動控制的條件自動啟動消防水泵運轉一次,且應自動記錄自動巡檢情況,每月應檢測記錄;
3 每日應對穩壓泵的停泵啟泵壓力和啟泵次數等進行檢查和記錄運行情況;
4 每日應對柴油機消防水泵的啟動電池的電量進行檢測,每周應檢查儲油箱的儲油量,每月應手動啟動柴油機消防水泵運行一次;
5 每季度應對消防水泵的出流量和壓力進行一次試驗;
6 每月應對氣壓水罐的壓力和有效容積等進行一次檢測。
14.0.5 減壓閥的維護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月應對減壓閥組進行一次放水試驗,并應檢測和記錄減壓閥前后的壓力,當不符合設計值時應采取滿足系統要求的調試和維修等措施;
2 每年應對減壓閥的流量和壓力進行一次試驗。
14.0.6 閥門的維護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雨林閥的附屬電磁閥應每月檢查并應作啟動試驗,動作失常時應及時更換;
2 每月應對電動閥和電磁閥的供電和啟閉性能進行檢測;
3 系統上所有的控制閥門均應采用鉛封或鎖鏈固定在開啟或規定的狀態,每月應對鉛封、鎖鏈進行一次檢查,當有破壞或損壞時應及時修理更換;
4 每季度應對室外閥門井中,進水管上的控制閥門進行一次檢查,并應核實其處于全開啟狀態;
5 每天應對水源控制閥、報警閥組進行外觀檢查,并應保證系統處于無故障狀態;
6 每季度應對系統所有的末端試水閥和報警閥的放水試驗閥進行一次放水試驗,并應檢查系統啟動、報警功能以及出水情況是否正常;
7 在市政供水閥門處于完全開啟狀態時,每月應對倒流防止器的壓差進行檢測,且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減壓型倒流防止器》GB/T 25178、《低阻力倒流防止器》JB/T 11151和《雙止回閥倒流防止器》CJ/T 160等的有關規定。
14.0.7 每季度應對消火栓進行一次外觀和漏水檢查,發現有不正常的消火栓應及時更換。
14.0.8 每季度應對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進行檢查一次,并應保證接口完好、無滲漏、悶蓋齊全。
14.0.9 每年應對系統過濾器進行至少一次排渣,并應檢查過濾器的是否處于完好狀態,當堵塞或損壞時應及時檢修。
14.0.10 每年應檢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設施的結構材料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時應及時處理。
14.0.11 建筑的使用性質功能或障礙物的改變,影響到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功能而需要進行修改時,應重新進行設計。
14.0.12 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減壓閥、報警閥和閥門等,應有明確的標識。
14.0.13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應有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并應使系統處于隨時滿足消防的需求和安全狀態。
14.0.14 永久性地表水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應有防止水生生物繁殖的管理技術措施。
14.0.15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發生故障,需停水進行修理前,應向主管值班人員報告,并應取得維護負責人的同意,同時應臨場監督,應在采取防范措施后再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