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通風與機械加壓送風
時間:2020-04-26 閱讀:2156次來源:本站
自然通風
1,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應在最高部位設置面積不小于1平方米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當建筑高度大于10m時,尚應在樓梯間的外墻上每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于2平方米可開啟外窗或開口,且布置間隔不大于3層。
2,前室采用自然通風方式時,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2平方米,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應小于3平方米。
3,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避難層應設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避難層地面面積的2%,且每個朝向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2平方米。
4,可開啟外窗應方便開啟,設置在高處的可開啟外窗應設置距地面高度為1.3—1.5m的開啟裝置。
考點四 機械加壓送風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層建筑,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
2,除另有規定外,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應分別設置送風井,送風口(閥)和送風機。
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當樓梯間設置加壓送風井(管)道卻又困難時,樓梯間可采用直灌式加壓送風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建筑,應采用樓梯間兩點部位送風的方式,送風口之間距離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風量應按計算值或規定的送風量增加20%。
(3),加壓送風口不宜設在影響人員疏散的部位。
4,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樓梯間的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當受建筑條件限制,且地下部分為汽車庫或設備用房時,可共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按要求分別就散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壓送風量,相加后作為共用加壓送風系統風量。
(2),應采取有效措施分別滿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風量的要求。
5,機械加壓送風機宜采用軸流風機或中、低壓離心風機,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送風機的進風口應直通室外,且應采取防止煙氣被吸入的措施。
(2),送風機的進風口宜設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而下部。
(3),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層面上。當確有困難時,送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應分開布置,且豎向布置時,送風口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出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于6m;水平布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
(4),送風機宜設置在系統的下部,且應采取保證各層送風量均勻性的措施。
(5),送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送風機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6),當送風機出風管或進風管上安裝單向風閥或電動風閥時,應采取火災時自動開啟閥門的措施。
6,加壓送風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除直灌式加壓送風方式外,樓梯間宜每隔2—3層設一個常開式百葉送風口。
(2),前室應每層設一個常閉式加壓送風口,并應設手動開啟裝置。
(3),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
(4),送風口不宜設置在被門擋住的部位。
7,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采用管道送風,且不應采用土建風道。送風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內壁應光滑。當送風管道內壁未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15m/s;送風管道的厚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范圍》的規定。
8,機械加壓送風管道的設置和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要求:
(1),豎向設置的送風管道應獨立設置在管道井內,當確有困難時,未設置在管道井內與其他管道合用管道鋪的送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h。
(2),水平設置的送風管道,當設置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h;當未設置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
9,機械加工送風系統的管道井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隔墻與相鄰部分分隔,當墻上必須設置檢修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0,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的場所不應設置百葉窗,且不宜設置可開啟外窗。
11,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頂部設置不小于1平方米的固定窗。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外墻的每5層內設置總面積小于2平方米的固定窗。
12,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避難間,尚應在外墻設置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避難層地面面積的1%。
考點五 排煙系統一般要求
1,建筑排煙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建筑的使用性質、平面布局等因素,優先采用自然排煙系統。
2,同一個防煙分區應采用同一種排煙方式。
3,建筑的中庭、與中庭相連通的回廊及周圍場所的排煙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2),周圍場所應按規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設置排煙設施。
(3),當周圍場所各房間均設置排煙設施時,回廊可不設,但商店建筑的回廊應設置排煙設施;當周圍場所任一房間未設置排煙設施時,回廊應設置排煙設施。
(4),當中庭與周圍場所未采用防火隔墻、防火玻璃隔墻、防火卷簾時,中庭與周圍場所之間應設置擋煙垂壁。
(5),中庭及其周圍場所和回廊的排煙設計計算應符合規定。
(6),中庭及其周圍場所和回廊應根據建筑構造及規定,選擇設置自然排煙系統或機械排煙系統。
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當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尚應按要求在外墻或屋頂設置固定窗:
(1),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平方米的丙類廠房(倉庫)
(2),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建筑、展覽建筑及類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商店建筑、展覽建筑及類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長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墻或貫通至建筑屋頂的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