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2010版) GB501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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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1.0.1 為了合理地設計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 擴建工程及生產和儲存裝置中設置的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設計。 1.0.3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可用于撲救下列火災: 1.0.4.1 滅火前可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 1.0.4.2 液體火災或石蠟、瀝青等可熔化的固體火災。 1.0.4.3 固體表面火災及棉毛、織物、紙張等部分固體深位火災。 1.0.4.4 電氣火災。
1.0.5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不得用于撲救下列火災: 1.0.5.1 硝化纖維、火藥等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火災。 1.0.5.2 鉀、鈉、鎂、鈦、鋯等活潑金屬火災。 1.0.5.3 氫化鉀、氫化鈉等金屬氫化物火災。 1.0.5A 二氧化碳全淹沒滅火系統不應用于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 1.0.6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1 本條闡明了編制本規范的目的,即為了合理地設計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使之有效地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二氧化碳是一種能夠用于撲救多種類型火災的滅火劑。它的滅火作用主要是相對地減少空氣中的氧氣含量,降低燃燒物的溫度,使火焰熄滅。 二氧化碳是一種惰性氣體,對絕大多數物質沒有破壞作用,滅火后能很快散逸,不留痕跡,又沒有毒害。適用于撲救各種可燃、易燃液體和那些受到水、泡沫、干粉滅火劑的沾污而容易損壞的固體物質的火災。另外,二氧化碳是一種不導電的物質,可用于撲救帶電設備的火災。目前,在國際上已廣泛地應用于許多具有火災危險的重要場所。國際標準化組織和美國、英國、日本、前蘇聯等工業發達國家都已制定了有關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設計規范或標準。使用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可保護圖書、檔案、美術、文物等珍貴資料庫房;散裝液體庫房,電子計算機房,通訊機房,變配電室等場所,也可用于保護貴重儀器,設備。 我國從50年代即開始應用二氧化碳滅火系統。80年代以來,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發展的需要,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對應設置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場所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對我國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推廣應用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近年來,隨著國際上對鹵代烷的使用限制越來越嚴,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應用將會不斷增加。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能否有效地保護防護區內人員生命和財產的安全,首要條件是系統的設計是否合理。因此,建立一個統一的設計標準是至關重要的。 本規范的編制,是在對國外先進標準和國內研究成果進行綜合分析并在廣泛征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完成的。它為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設計提供了一個統一的技術要求,使系統的設計做到正確、合理、有效地達到預期的保護目的。本規范也可以作為消防管理部門對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工程設計進行監督審查的依據。
1.0.2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 本規范所涉及的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既包括全淹沒滅火系統,也包括局部應用滅火系統,主要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生產和儲存裝置的火災防護。 本規范的主要任務是解決工程建設中的消防問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對設置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場所都做出了相應規定。1.0.3 本條系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規定了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工程設計所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和應達到的要求。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工程設計,必須根據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具體情況,選擇合理的設計方案。首先,應根據工程的防火要求和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應用特點,合理地劃分防護區,制定合理的總體設計方案。在制定總體方案時,要把防護區及其所處的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消防問題作為一個整體考慮,要考慮到其它各種消防力量和輔助消防設施的配置情況,正確處理局部和全局的關系。第二,應根據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具體情況,如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位置、大小、幾何形狀,防護區內可燃物質的種類、性質、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可能發生火災的類型、起火源和起火部位以及防護區內人員分布,針對上述情況合理地選擇采用不同結構形式的滅火系統,進而確定設計滅火劑用量、系統組件的型號和布置以及系統的操作控制形式。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上應達到的總要求是“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是要求所設計的滅火系統在平時應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無火災時不得發生誤動作,且不得妨礙防護區內人員的正常活動與生產的進行;在需要滅火時,系統應能立即啟動并施放出必需量的滅火劑,把火災撲滅在初期。滅火系統本身做到便于維護、保養和操作。“技術先進”則要求系統設計時盡可能采用新的成熟的先進設備和科學的設計、計算方法。“經濟合理”則要求在保證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的前提下,盡可能考慮到節省工程的投資費用。1.0.4 本條規定了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可用來撲救的火災種類:氣體火災:液體或可熔化的固體火災;固體表面火災及部分固體深位火災,電氣火災。 制定本條的依據:
(1)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在我國已應用一段時間并做過一些專項試驗。其結果表明,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撲救上述幾類火災是有效的。 (2)參照或沿用了國際和國外先進標準。 ①國際標準ISO 6183規定:“二氧化碳適合撲救以下類型的火災:液體或可熔化的固體火災;氣體火災,但如滅火后由于繼續逸出氣體而可能引起爆炸情況的除外;某些條件下的固體物質火災,它們通常可能是正常燃燒產生熾熱余燼的有機物質;帶電設備的火災。” ②英國標準BS5306規定:“二氧化碳可撲救BS 4547標準中所定義的A類火災和B類火災;并且也可撲救C類火災,但滅火后存在爆炸危險的應慎重考慮。此外,二氧化碳還適用于撲救包含日常電器在內的電氣火災。” ③美國標準NFpAl2規定:“適用于二氧化碳保護的火災危險和設備有:可燃液體(因為用二氧化碳撲救室內氣體火災有產生爆炸的危險,故不予推薦。如果用來撲救氣體火災時,要注意使用方法、通常應切斷氣源……);電氣火災,如變壓器、油開關與斷路器、旋轉設備、電子設備;使用汽油或其它液體燃料的內燃機;普通易燃物;如紙張、木材、纖維制品、易燃固體。” 需要說明的兩點是: (1)對撲救氣體火災的限制。本條文規定: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可用于撲救滅火之前能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這一規定同樣見于ISO、BS及NFPA標準。這樣規定的原因是:盡管二氧化碳滅氣體火災是有效的,但由于二氧化碳的冷卻作用較小,火雖然能撲滅,但難于在短時間內使火場環境溫度包括其中設置物的溫度降至燃氣的燃點以下。如果氣源不能關閉,則氣體會繼續逸出,當逸出量在空間里達到或高過燃燒下限濃度,即有產生爆炸的危險。故強調滅火前必須能切斷氣源,否則不能采用。 (2)對撲救固體深位火災的限制。條文規定:可用于撲救棉毛、織物、紙張等部分固體深位火災。其中所指“部分”的含義,即是本規范附錄A中可燃物項所列舉出的有關內容。換言之,凡未列出者,未經試驗認定之前不應作為“部分”之內。如遇有“部分”之外的情況,則需要做專項試驗,明確它的可行性以及可供應用的設計數據。1.0.5 本條規定了不可用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撲救的物質對象,概括為三大類: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活潑金屬,金屬氫化物。
制定本條內容的依據,主要是參照了國際和國外先進標準。 (1)國際標準ISO 6183規定:“二氧化碳不適合撲救下列物質的火災:自身供氧的化學制品,如硝化纖維,活潑金屬和它們的氫化物(如鈉、鉀、鎂、鈦、鋯等)。” (2)英國標準BS 5306規定:“二氧化碳對金屬氫化物,鉀、鈉、鈉、鈦、鋯之類的活潑金屬,以及化學制品含氧能助燃的纖維素等物質的滅火無效。” (3)美國標準NFPAI2規定:“在燃燒過程中,有下列物質的則不能用二氧化碳滅火: ①自身含氧的化學制品,如硝化纖維; ②活潑金屬,如鈉、鉀、鎂、鈦、鋯; ③金屬氫化物。”
1.0.5A 考慮到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一旦發生誤噴或泄漏,很可能對人員造成傷害。在我國曾先后發生過幾次不同程度的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誤噴及儲瓶間二氧化碳泄漏事故,造成了人身安全事故。為避免因系統誤動作或泄漏引起的人身傷害,規定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不應采用二氧化碳全淹沒滅火系統。1.0.6 本條規定中所指的“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除在本規范中已指明的以外,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標準: (1)防火基礎標準與有關的安全基礎標準; (2)有關的工業與民用建筑防火標準、規范; (3)有關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標準、規范; (4)有關的二氧化碳滅火劑標準; (5)其它有關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