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15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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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規定6.1.1 系統型式的選擇應根據防護區的總體布局、火災的危害程度、火災的種類和撲救條件等因素,經綜合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6.1.2 全淹沒系統或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全淹沒系統應同時具備自動、手動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
2 自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應同時具備手動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手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尚應具備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
3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護區應設置聲光報警裝置;
4 消防自動控制設備宜與防護區內門窗的關閉裝置、排氣口的開啟裝置,以及生產、照明電源的切斷裝置等聯動。
6.1.3 當系統以集中控制方式保護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時,其中一個防護區發生火災不應危及到其他防護區;泡沫液和水的儲備量應按最大一個防護區的用量確定;手動與應急機械控制裝置應有標明其所控制區域的標記。
6.1.4 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度應在泡沫淹沒深度以上;
2 宜接近保護對象,但其位置應免受爆炸或火焰損壞;
3 應使防護區形成比較均勻的泡沫覆蓋層;
4 應便于檢查、測試及維修;
5 當泡沫產生器在室外或坑道應用時,應采取防止風對泡沫產生器發泡和泡沫分布產生影響的措施。
6.1.5 當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的出口設置導泡筒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導泡筒的橫截面積宜為泡沫產生器出口橫截面積的1.05倍~1.10倍;
2 當導泡筒上設有閉合器件時,其閉合器件不得阻擋泡沫的通過;
3 應符合本規范第6.1.4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
6.1.6 固定安裝的高倍數泡沫產生器前應設置管道過濾器、壓力表和手動閥門。
6.1.7 固定安裝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應設置在防護區內。
6.1.8 系統干式水平管道最低點應設置排液閥,且坡向排液閥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6.1.9 系統管道上的控制閥門應設置在防護區以外,自動控制閥門應具有手動啟閉功能。
條文說明
6.1 一般規定
6.1.1 按應用方式,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分為全淹沒、局部應用、移動三種。全淹沒系統為固定式自動系統;局部應用系統分為固 定與半固定兩種方式,其中固定式系統根據需要可設置成自動控制或手動控制。本條規定了設計選型的一般原則。設計時應綜合防護區的位置、大小、形狀、開口、通風及圍擋或封閉狀態,可燃物品的性質、數量、分布以及可能發生的火災類型和起火源、起火部位等情況確定。
6.1.2 為了對所保護的場所進行有效監控,盡快啟動滅火系統,規定全淹沒系統或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的保護場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為確保系統的可靠啟動,規定同時設有自動、手動、應急機械手動啟動三種方式。應急機械手動啟動主要是針對電動控制閥門、液壓控制閥門等而言的。這類閥門通常設置手動快開機構或帶手動閥門的旁路。
2 對于較為重要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保護的場所,如 LNG集液池,一般都設計成自動系統。對于設置火災報警手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如果設有電動控制閥門、液壓控制閥門等,也需要設置應急啟動裝置。
3 本款規定是為了在火災發生后立即通過聲和光兩種信號向防護區內工作人員報警,提示他們立即撤離,同時使控制中心人員采取相應措施。
4 一方面,為防止泡沫流失,使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在規定的噴放時間內達到要求的泡沫淹沒深度,泡沫淹沒深度以下的門、窗要在系統啟動的同時自動關閉;另一方面,為使泡沫順利施放到被保護的封閉空間,其封閉空間的排氣口也應在系統啟動的同時自動開啟;再者,高倍數泡沫具有導電性,當高倍數泡沫進入未封閉的帶電電氣設備吋,會造成電器短路,甚至引起明火,所以相關設備等的電源也應在系統啟動的同時自動切斷。
為保證系統可靠運行,將本條第1款~第3款定為強制性條文。
6.1.3 本條有關對防護區劃分的原則規定,主要是避免為降低工程造價,將一個大防護區不恰當地劃分成若干個小防護區。通常兩個有一定防火間距的建筑物,可劃分成兩個防護區;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封閉建筑物內不連通的兩個同層房間,可劃分成兩個防護區。
6.1.4 全淹沒系統和局部應用系統的泡沫產生器都需要固定在適宜的位置上,使其有效地達到系統的設計要求。
高倍數泡沫產生器在一定的泡沫背壓下不能正常產生泡沫。為使防護區在淹沒時間內達到規定的泡沫淹沒深度,高倍數泡沫產生器設在泡沫達到的最大設計高度以上是必須的;為利于泡沫覆蓋保護對象,高倍數泡沫產生器需要盡量接近它,但要保證高倍數泡沫產生器不受爆炸或火焰的損壞。
由于高倍數泡沫的流動性差,在被保護的整個面積上,泡沫淹沒深度未必均勻,通常在距高倍數泡沫產生器最遠的地方深度較淺,因此防護區內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的分布要使防護區域形成較均勻的泡沫覆蓋層。
高倍數泡沫的泡沫群體質量很輕,一般為2kg/m3~ 3. 5kg/m3,易受風的作用而飛散,造成堆積和流動困難,使泡沫不能盡快地覆蓋和淹沒著火物質,影響滅火性能,甚至導致滅火失敗。故要求高倍數泡沫產生器在室外或坑道應用時采取防風措施。
當在高倍數泡濃產生器的發泡網周圍增設擋風裝置時,其擋板應距發泡網有一定的距離,使之不影響泡沫的產生或損壞泡沫。
6.1.5 對導泡筒橫截面積尺寸系數的規定,是為了避免導泡筒橫截面積過小形成泡沫背壓,增大破泡率;導泡筒橫截面積過大,對泡沫的有效輸送無實際意義。
有的工程,出于保持場所日常嚴密的目的,在導泡筒上設置了百葉等閉合裝置。為防止閉合裝置對泡沫的通過形成阻擋,作此規定。
6.1.6 在高倍數泡沫產生器前設控制閥是為了系統試驗和維修時將該閥關閉,平時該閥處于常開狀態。設壓力表是為了在系統進行調試或試驗時,觀察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的進口工作壓力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
6.1.7 本條是針對采用自帶比例混合器的高倍數泡沫產生器(這是一種在其主體結構中有一微型比例混合器,吸液管可從附近泡沫液儲存桶吸液的泡沫產生器)的系統而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