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一般規定
時間:2020-06-30 閱讀:828次來源:本站
一般規定4.1.1 監控中心應設置在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建筑中,并宜設置在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位;監控中心周圍不應設置電磁場干擾較強或其他影響監控中心正常工作的設備。
4.1.2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設置在聯網用戶的消防控制室內。聯網用戶未設置消防控制室時,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宜設置在有人值班的部位。
4.1.3 遠程監控系統的聯網用戶容量和監控中心的通信傳輸信道容量、信息存儲能力等,應留有一定的余量。
4.1.4 遠程監控系統使用的設備、材料及配件應選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
4.1.5 遠程監控系統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等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要求。
條文說明
4.1 一般規定
4.1.1 本條規定了監控中心的設置地點要求,以保證監控中心的安全運行和系統可靠性。
4.1.2 本條規定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設置地點要求,以便于進行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操作。
4.1.3 由于聯網用戶以及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接入遠程監控中心系統是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系統能夠容納的聯網用戶數量直接關系到監控中心的實際運行效果。本條說明系統設計要考慮未來接入系統的用戶容量和監控中心通信信道容量、信息存儲能力,保證系統具有一定的擴展性。
4.1.4 本條規定是保證系統可靠工作的首要條件。如果系統主要設備未經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系統可靠性就無從談起。
4.1.5 本條規定按本規范進行系統設計時,系統的通信協議和信息數據格式應與配套執行的相關標準、規范協調一致,不得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