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屬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及防火分區
時間:2020-06-30 閱讀:985次來源:本站
有色金屬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及防火分區
3.0.1 有色金屬工程設計應結合實際使用、存儲或產生介質的火災危險特征及其數量以及環境條件等因素,確定其所在廠房(倉庫)或區域(部位)生產(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3.0.2 有色金屬廠房(倉庫)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二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3.0.3 丁、戊類二級耐火等級各類結構廠房(倉庫),其主要承重構件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結構。但其中可能受到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火焰直接影響,以及受到熱輻射且表面溫度高于200℃的金屬承重構件,應采取防火隔熱保護措施或進行結構耐火性能的驗算。
3.0.4 電纜夾層及設在地下或半地下的電氣室、液壓站、潤滑油站,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電纜夾層采用鋼結構時,應對鋼構件進行防火保護,且應達到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
3.0.5 丁、戊類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中,設置的開敞式設備地下室(地坑),可與所屬地上廠房劃為同一個防火分區。當該地下設備間使用、存儲丙類油品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嚴禁存儲甲、乙類可燃物。
3.0.6 連通兩個防火分區的帶式輸送機通廊,對采用防火墻等實體防火分隔物難以封閉的局部開口部位,應設置防火水幕系統等防火分隔設施。
3.0.7 廠房(倉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但對于丁、戊類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熔煉、焙燒及其余熱爐等整套裝置的有色金屬高層廠房,當生產工藝有特定要求且廠房無法實施防火分隔時,廠房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相關規定增加1.0倍。
3.0.8 地下電氣室、液壓站、潤滑油站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m2;電纜夾層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不應大于1200m2;
2 地下不應大于300m2;
3 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上述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分別增加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