擋煙垂壁要求
時間:2020-07-02 閱讀:971次來源:本站
擋煙垂壁要求
B.3.1 一般要求
控制器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控制器安裝使用的標準元器件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B.3.2 結構與外觀
B.3.2.1 控制器的外殼應采用金屬材料制成,外殼內外表面及使用的金屬緊固件、支撐件,均應進行涂覆處理^涂覆層應牢固、均勻、美觀。
B.3.2.2 控制器中使用的緊固件應有鎖緊措施,以保證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不會因振動而松動或移位。
B.3.2.3 控制器應設有接地裝置及接地標記。
B.3.2.4 控制器的外殼應平整美觀,面板字跡清晰醒目。各操作部件、顯示器件應安裝得當,并用中文標注其功能。
B.3.2.5 指示燈中,電源接通用綠色表示,運行用紅色表示,火警信號用紅色表示,故障信號用黃色表。
B.3.2.6 控制器應設有現場控制按鈕盒,其操作開關、按鈕應方便使用,靈活、可靠。
B.3.2.7 每臺控制器應在明顯位置處附有清晰、耐久的產品銘牌,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產品名稱及型號;
——主電源、備用電源等主要技術參數;
——制造商名稱或商標、地址、聯系電話;
——產品制造日期和出廠編號;
——本標準代號I——檢驗合格標志。
B.3.3 基本功能
B.3.3.1 控制器應能與活動式擋煙垂壁驅動裝置(以下簡稱“驅動裝置”)配套使用并控制擋煙垂壁的正常運行。
B.3.3.2 控制器應能接收來自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蝥信號,發出聲光指示信號,并控制擋煙垂壁下降至擋煙工作位置。
B.3.3.3 控制器應能接收來自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控制信號,在3s內發出控制擋煙垂壁完成相應動作的信號,發出聲光指示信號,并控制擋煙垂壁完成相應動作。
B.3.3.4 控制器應能將擋煙垂壁所處的正常安裝位置(上限位)或擋煙工作位置(下限位)信息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設備。
B.3.3.5 控制器應具有主、備電供電功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a)當主電源發生斷電時,應能出相應的信號,并控制擋煙垂壁下降至擋煙工作位置;
b)主、備電源轉換過程中,控制器不應該發生誤動作;
c)備電容量應能滿足擋煙垂壁下降至擋煙工作位置不少于3次。
B.3.3.6 控制器豬電源應具備有過電流保護原件,應抑郁更換。
B.3.3.7 控制器發生下述故障時,應在60s內顯示故障信號,并向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發送故障信號:
a)主電源故障;
b)備用電源故障;
c)感煙火災探測器連線開路;
d)限位裝置斷路故障。
B.3.4 主電源電壓使用范圍
控制器的主電源電壓在交流額定電壓的85%?110%、頻率在49Hz?51Hz范圍內波動時,控制器應能正常工作。
B.3.5 絕緣電阻
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控制器電源插頭與外殼之間、其他有絕緣要求的外部連接帶點端子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大于等于20MΩ。
B.3.6 通電連續運行
控制器通電連續運行10d,其基本功能應符合B.3.3的要求。
B.3.7 耐瞬態過電壓性能
控制器的耐瞬態過電壓性能應符合GB 4706.1-2005第14章的規定。
B.3.8 耐氣候環境性能
控制器應能耐受表B.1中所規定的氣候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后控制器表面涂覆層應無破壞、無腐蝕現象,基本功能應符合B.3.3的要求。
B.3.9 耐機械環境性能
控制器應能耐受表B.2中所規定的機械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后,試樣應無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象,基本功能應符合B.3.3的要求。
表B.1 氣候環境試驗
氣候環境試驗
表B.2 機械環境試驗
機械環境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