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區別及概念
時間:2020-07-07 閱讀:1328次來源:本站
一、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是疏散時人員從房間內至房間門,從房間門至疏散樓梯,直至室外安全區域的通道,疏散通道包括平面方向的內部疏散通道和疏散走道,也包括人員豎向疏散的安全通道。
疏散通道包含疏散走道,是相對廣泛的概念,可以這樣說,凡是用于人員疏散的通道,都可以稱為疏散通道,既包括兩側隔墻和樓板滿足一定耐火極限的疏散走道,也包括用于人員疏散的兩側或頂棚未設置完全圍護結構的通道,比如展覽廳、營業廳中由展柜、貨架等分隔形成的通道,影劇院、體育場館中由坐席分隔而成用于人員通行的過道,等等。
二、疏散走道 疏散走道的概念比較嚴謹,是用于人員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鄰防火分區的走道。
疏散走道通常用于平面疏散,是人員在樓層疏散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人員疏散匯集的通道。
一、體育館、影劇院、觀眾廳等大空間場所,由坐席分隔而成用于人員疏散的疏散通道,同時也是疏散走道。
二、其他建筑場所中,疏散走道通常是指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 這類疏散走道的兩側隔墻和樓板應滿足相應建筑耐火等級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比如: 1、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除《建規》另有規定外,疏散走道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3.2.1的規定。(3.2.1)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除《建規》另有規定外,疏散走道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2的規定。(5.1.2) 3、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疏散走道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表3.0.2的規定。(3.0.2) 4、除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人防工程疏散走道的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相應規定(即前述第2條要求)。(3.3.1) 三、疏散走道上不應設置卷簾、門等其他設施,以及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防火門,且應為常開甲級防火門,并配套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6.4.10) 在防火分區處設置的防火門,則需要采用常開的方式以滿足人員快速疏散、火災時自動關閉起到阻火擋煙的作用。有關常開防火門的控制及防火門監控系統,詳見“防火門及防火門監控系統”
四、用于人員疏散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通道(包括用于豎向疏散的疏散樓梯間等疏散通道),其疏散凈寬度應經計算確定,并應滿足安全疏散的最小凈寬度要求。
三、有關疏散走道的若干問題一、開設在疏散走道的疏散門,應符合以下規定:
1、民用建筑和廠房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除甲、乙類生產車間外,人數不超過60人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的房間,其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限。(6.4.11-1)
2、倉庫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但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墻的外側可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6.4.11-2)
注:以上1、2條述的疏散門,并不需要采用防火門,對燃燒性能、耐火極限等無特殊要求,滿足對應形式即可。
3、開向防煙樓梯間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6.4.3-4)
4、開向封閉樓梯間的門,高層建筑、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筑,可采用雙向彈簧門。(6.4.2-3)
5、開向天橋或連廊的門,當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二、戶內開向疏散走道的門窗,耐火極限要求。
戶內開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對燃燒性能、耐火極限等無特殊要求,只需要滿足對應的開設形式即可。
對于戶內開向疏散走道的窗,目前爭議較大,考慮疏散走道的兩側隔墻需要滿足相應建筑耐火等級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通常情況下,認為疏散門上部可以開設局部固定窗(普通玻璃),疏散走道的其他部位不宜開窗,或宜開設滿足對應用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的防火窗。具體可依各地方規定執行。
三、疏散走道的玻璃分隔要求。
疏散走道的兩側隔墻,如采用玻璃分隔,則需要采用對應耐火極限的A類防火玻璃。否則應按普通的室內隔間計算安全疏散距離,具體要求,可參見大開間場所的安全疏散要求:消防安全疏散詳解-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開敞式辦公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