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防火要求及措施
時間:2020-07-07 閱讀:996次來源:本站
第一部分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燒性能分級 1、根據《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要求,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燒性能,可分為不燃材料(A)、難燃材料(B1)、可燃材料(B2)和易燃材料(B3)四個等級。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宜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不宜采用B2級保溫材料,嚴禁采用B3級保溫材料。(6.7.1) 2、設置保溫系統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建規》的有關規定。
第二部分 建筑外墻保溫系統一、建筑外墻保溫系統的主要分類及應用: 按結構形式,建筑外墻保溫系統可分為內保溫系統、外保溫系統,以及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的保溫系統。1、建筑外墻-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的保溫系統
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的建筑外墻保溫系統,主要是指夾芯保溫等系統,結構體由兩側墻體和中間的保溫層組成,保溫層與兩側的墻體及結構受力體系之間不存在空隙或空腔,與保溫層兩側的墻體和結構受力體系共同作為建筑外墻使用,同時兼有墻體保溫和建筑外墻體的功能。 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B2級時,保溫材料兩側的不燃材料墻體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2、建筑外墻-內保溫系統 2.1、建筑外墻的內保溫系統,保溫材料設置在建筑外墻的室內側,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當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2.2、當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保溫材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3、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 建筑外墻的外保溫系統,保溫材料設置在建筑外墻的室外側,根據保溫層與基層墻體或裝飾層之間有無空腔的情況,可分為無空腔的外保溫系統和有空腔的外保溫系統。 3.1、無空腔的外保溫系統,主要指類似薄抹灰的外保溫系統,即保溫材料與基層墻體及保護層、裝飾層之間均無空腔的保溫系統(注:當采用粘貼方式施工時,在保溫材料與墻體找平層之間形成的空隙,可不視為空腔)。 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3.2、有空腔的外保溫系統,是保溫層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存在空腔的保溫系統,主要指在類似建筑幕墻與建筑基層墻體間存在空腔的外保溫系統。空腔容易形成煙囪效應,火勢蔓延迅速,且難以從外部撲救。因此,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采用燃燒性能為B1、B2級的保溫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墻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 2 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于300mm。
三、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當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mm,其他層不應小于5mm。
第三部分 建筑屋面-外保溫系統一、建筑的屋面外保溫系統,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時,不應低于B1級。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的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二、下列老年人照料設施,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1)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2)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三、建筑的屋面和外墻外保溫系統均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屋面與外墻之間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進行分隔。
第四部分 建筑外墻的裝飾層要求一、建筑外墻的裝飾層,應滿足前面所述的外墻保溫系統要求;二、建筑外墻的裝飾層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可采用B1級材料。
第五部分 有關電氣線路的防火要求 電氣線路不應穿越或敷設在燃燒性能為B1或B2級的保溫材料中;確需穿越或敷設時,應采取穿金屬管并在金屬管周圍采用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設置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的部位周圍應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
附:保溫材料級別示意圖:(注:示意圖僅供參考,具體材料可依規范要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