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防火規范
時間:2020-07-09 閱讀:4167次來源:本站
消防設施5.0.1 農村應根據規模、區域條件、經濟發展狀況及火災危險性等因素設置消防站和消防點。
5.0.2 消防站的建設和裝備配備可按有關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5.0.3 消防點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有固定的地點和房屋建筑,并有明顯標識;
2 配備消防車、手抬機動泵、水槍、水帶、滅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裝備;
3 設置火警電話和值班人員;
4 有專職、義務或志愿消防隊員;
5 寒冷地區采取保溫措施。
5.0.4 農村應充分利用滿足一定滅火要求的農用車、灑水車、灌溉機動泵等農用設施作為消防裝備的補充。
5.0.5 農村應設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應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
5.0.6 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農村,應設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系統宜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用,并應滿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或室外消防給水系統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農村,應建設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5.0.7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村莊在消防站(點)的保護范圍內時,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壓力不應低于0.1MP;當村莊不在消防站(點)保護范圍內時,室外消火栓應滿足其保護半徑內建筑最不利點滅火的壓力和流量的要求;
2 消防給水管道的管徑不宜小于100mm;
3 消防給水管道的埋設深度應根據氣候條件、外部荷載、管材性能等因素確定;
4 室外消火栓間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較多的農村,室外消火栓間距不宜大于60m;
5 寒冷地區的室外消火栓應采取防凍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鶴或將室外消火栓設在室內;
6 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與房屋外墻距離不宜小于2m。
5.0.8 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保證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 應防止被可燃液體污染;
3 有取水碼頭及通向取水碼頭的消防車道;
4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時吸水高度不應超過6.0m。
5.0.9 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容量不宜小于100m3。建筑耐火等級較低的村莊,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2 應采取保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
3 宜建在地勢較高處。供消防車或機動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處;水池池底距設計地面的高度不應超過6.0m;
4 保護半徑不宜大于150m;
5 設有2個及以上消防水池時,宜分散布置;
6 寒冷和嚴寒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
5.0.10 缺水地區宜設置雨水收集池等儲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設施。
5.0.11 農村應根據給水管網、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備相應的消防車、機動消防泵、水帶、水槍等消防設施。
5.0.12 機動消防泵應儲存不小于3.0h的燃油總用量,每臺泵至少應配置總長不小于150m的水帶和2支水槍。
5.0.13 農村應設火災報警電話。農村消防站與城市消防指揮中心、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應有可靠的通信聯絡方式。
5.0.14 農村未設消防站(點)時,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消防斧、消防鉤、消防梯、消防安全繩等消防器材。
5.0.15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條文說明
5 消防設施
5.0.1 本條對農村消防站、點的設置范圍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5.0.2 消防站的建設可按有關消防站建設標準確定建設用地面積、設置站房,配備消防車輛、消防器材、消防通信等設施。
5.0.3 本條規定了消防點設置的最低標準。
配置小型消防車、手抬機動消防泵及其它滅火器具與破拆工具等設備既經濟又便于操作,在初期火災撲救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值得在我國農村地區大力推廣。
由于我國農村的消防給水普遍不足,因此,在農村的消防站、點根據實際需要配置一定數量的滅火器,當居民區或其它場所發生火災時,由消防車或其它車輛運送到火災現場,進行火災撲救工作還是必要的。
5.0.4 農村應提倡充分利用已有的農機設備,進行必要的改造,實現一機多能,用于滅火救援。
5.0.5 本條規定了農村消防水源的種類。
水是有效、實用、廉價的主要滅火劑。在我國,有些地區天然水源十分豐富,有的地區常年干旱,水資源十分缺乏。因此,消防水源的選擇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0.6 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農村,應設室外消防給水管網;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時可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給水管網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時,應設置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
消防給水與生產、生活給水合用管網時,當生產、生活用水達到最大秒流量時,應仍能供應全部消防用水量。
5.0.7 本條規定了室外消防給水管網和室外消火栓的設置要求。
農村室外消防給水宜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有條件利用地勢建高位消防水池的,可利用自然高差形成高壓給水系統。
對設有消防站(點)或在消防站(點)保護范圍內的農村的消防給水系統可采用低壓給水系統,其壓力應滿足給消防車加水的壓力要求,即不應低于0.1Mp。
對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密集或消防車無法到達的農村,室外消火栓的主要功能是用來撲救初期火災,可直接由消火栓接上水帶水槍滅火,室外消火栓起室內消火栓作用,間距不宜大于60m。
消防水鶴是一種快速加水的消防產品,能為撲救火災及時提供水源。消防水鶴能在各種氣候條件下,尤其是北方寒冷地區,有效地給消防車供水。
消火栓沿道路布置,目的是使消防隊在救火時使用方便,十字路口設置消火栓效果更好。農村建筑一般層數不高,火災跌落物不多,消防車可以靠近著火建筑進行滅火和救援,但與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2m。
5.0.8 規定了天然消防水源的設置要求。
消防用水一旦被可燃液體污染,非但不能滅火,反而會火上澆油。因此,無論從環境保護出發,還是從滅火需要出發,防止消防水源被可燃液體污染都是十分必要的。
5.0.9 本條規定了消防水池的設置要求。
1 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按火災延續時間和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為主的農村民用建筑的火災延續時間按2h計算,消防用水量按撲救初期火災滿足1臺機動消防泵同時出兩支水槍10L/s(每只水槍按5L/s)來計算,消防水池容量不宜小于72m3,考慮一定的余量取100m3。對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密集區,取200m3。
2 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并時,為防止消防用水被生產、生活用水所占用,因此要求有可靠的技術措施(例如生產、生活用水的出水管設在消防用水之上),保證消防用水不被它用。
3 消防水池宜利用地形盡可能建在高處,以便利用高差,形成常高壓供水。供消防車或機動消防水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不宜少于2處,取水高度不應超過6m。
4 消防水池供消防車用水時,保護半徑不宜大于150m。
5 設2個以上消防水池時,宜分散布置,以利快速撲救火災。
6 在寒冷地區消防水池應有防凍設施,保證消防車、消防水泵和火場用水的安全。
5.0.10 在水資源匱乏地區應設置天然降水的收集貯存設施。如居民在居住建筑院落內設置的蓄水設施,它不僅可以作為居民的生活用水,還可以作為滅火時的消防水源。
5.0.11 在配置農村消防設施時應充分考慮消防供水的方式,如沒有消防給水管網的村莊配置消防車、手抬機動泵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就比較強,設置了消防給水管網的應配置消防水帶、水槍等。
5.0.12 雖然農村建筑耐火等級低,但一般建筑的規模都不大,火災延續時間按2.0h計算,考慮一定的余量,規定機動消防泵儲存油品總用量最少應滿足所有機動消防泵3.0h的使用量。
5.0.13 本條規定了農村火災報警電話的設置要求。近年來我國農村通信發展很快,有線電話和移動電話的普及率日益提高,盡管如此,在村莊集中居住區和工業區合理規劃設置一定數量的電話對方便群眾報警仍然是必要的。
5.0.14 農村應根據當地的火災危險性,經濟現狀等因素配置相應的滅火、逃生、救援器材。
5.0.15 根據消防法的規定,農村應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