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定性-廠區的辦公生活及服務用房、鍋爐房、水泵房等!
時間:2020-07-15 閱讀:1129次來源:本站
一 、設置在廠區內獨立建造的辦公、實驗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產或倉儲功能的建筑,按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定性,與廠房、倉庫等的防火間距等,按公共建筑與廠房、倉庫的相關要求確定,以下情況應予關注:
1、附設在廠房內的辦公室等,不影響廠房屬性,相關要求參見專題:廠房倉庫附屬辦公室-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設施要求!
2、丙、丁、戊類廠房與所屬的輔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間距可減小為6m。
注:輔助生活用房是指為廠房生產服務而專設的輔助生活用房,包括指車間辦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鍋爐房)、就餐室(不包括廚房)等。
二 、獨立建造的鍋爐房,按丁類廠房定性。
三、獨立建造的水泵房,宜按公共建筑定性。如有需要,根據《建規》3.1.1要求,也可以按戊類廠房定性。(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戊類廠房沒有限定安全疏散距離要求,安全疏散距離應參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