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爭議: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
時間:2020-07-16 閱讀:1374次來源:本站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功能,通常包括公共建筑、汽車庫、人防等相關功能,其中,爭議較大的是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分述如下:一、人防工程:
地下建筑的人防部分,適應《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2009)的相關規定:
二、汽車庫:地下建筑的汽車庫部分(含人防部分的汽車庫),適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的相關規定:
三、公共建筑:在《建規》5.5.17中,明確了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但沒有地下(半地下)部分的相關要求,通常情況下,地下(半地下)建筑部分的安全疏散距離,與地上部分采用同一標準,比如:高層建筑的地下室,按高層建筑的相關要求確定,單、多層建筑的地下室,按單、多層建筑的相關要求確定。但是,在《建規》實施指南中,提出了不同的處置方案。
鑒于規范條文的不確定性,本文提出以下參考:
1、考慮建筑的地下、地上部分屬于同一座建筑,且可能在首層共用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確實存在互相影響的可能性。因此,高層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部分的安全疏散距離,應參照《建規》5.5.17的高層建筑確定。
2、對于獨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以及單、多層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部分,可參照《建規》實施指南的處置方案(如下圖):
3、對于高層住宅建筑的地下(半地下)設備用房部分,應參照《建規》5.5.17有關高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4、對于單、多層住宅建筑的地下(半地下)設備用房部分,可參照上述第2項《建規》實施指南的要求確定。
5、對于工業建筑,如地下(半地下)部分為設備用房等,也可參照上述第2項《建規》實施指南的要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