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大全-共用疏散樓梯間(安全出口),一表通!
時間:2020-08-03 閱讀:1411次來源:本站
依“非禁則許”原則,同一建筑中,禁忌表以外的不同業態,應可以共用疏散樓梯,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按較嚴業態確定。
疏散樓梯間共用,基本可以分為水平共用和豎向共用兩種情形,水平共用是指同一樓層中的業態共用同一個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豎向共用是指不同樓層的業態共用疏散樓梯。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僅列示規范禁忌場所,實際應用中,對于兒童、老年人、歌舞娛樂場所以及人員密集的公眾場所等,即使規范許可,仍宜盡量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本文僅列示常用民用建筑、汽車庫及工業建筑的情形,實際應用中,尚應遵行特殊行業規范的規定。
條文索引:《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5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3.9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5.4.4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3 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 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4.4A 老年人照料設施宜獨立設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時,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置在建筑的下部,對于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的老年人照料設施,除要按規定進行分隔外,對于新建和擴建建筑,應該有條件將安全出口全部獨立設置;對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內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條件的限制時,要盡量將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獨立設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7 劇場、電影院、禮堂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至少應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4.10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2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本規范第6.4.4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5.4.11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4 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疏散樓梯外,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除住宅建筑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直通室外,確需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確需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并應設置明顯的標志。《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3.0.3 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建造或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位于獨立的建筑分區內,且有獨立的交通系統和對外出入口。《宿舍建筑設計規范》 JGJ36-20165.2.2 宿舍建筑內的宿舍功能區與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時,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宜各自獨立設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及耐火極限不小于2.0h的樓板進行防火分隔。《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39-2016(2019修訂版)3.2.2 四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三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應設獨立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
3 出入口處應設置人員安全集散和車輛停靠的空間;
4 應設獨立的室外活動場地,場地周圍應采取隔離措施;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動場地范圍內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措施。《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20145.1.4 除為綜合建筑配套服務且建筑面積小于1000m2的商店外,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建筑的其他部分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建筑其他部分隔開。《辦公建筑設計標準》JGJ/T67-20195.0.2 辦公綜合樓內辦公部分的安全出口不應與同一樓層內對外營業的商場、營業廳、娛樂、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共用。《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50067-20144.1.4 汽車庫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組合建造。當符合下列要求時,汽車庫可設置在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車庫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建筑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完全分隔;
2 汽車庫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關于加強超大城市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公消〔2016〕113 號 )(四) 嚴格防火分隔措施。電影院與其他區域應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應設有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