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性能化設計”,不應淪為一塊遮羞布!
時間:2020-08-10 閱讀:892次來源:本站
《建設工程消防性能化設計評估應用管理暫行規定》已于2016年廢止,但仍有不少項目(尤其是各類綜合體、演藝項目等)采取性能化設計的方式,規避規范要求,帶來一定風險!
從公安部119號令和建設部51號令可知,對于消防技術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并不適應于消防性能化設計。
尤其是,對于規范標準涉及的強條內容,不應采用消防性能化設計的方法進行規避。
性能化設計的適應范圍,見文末!一、消防性能化設計的概念:本文所述的性能化設計,是指“建設工程消防性能化設計評估”(本文簡稱“性能化設計”),是根據建設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運用消防安全工程學原理,采用先進適用的計算分析工具和方法,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提供設計參數、方案,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方案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完成相關技術文件的工作過程。
實際應用中,確有一些復雜建設工程,并不適應現行的消防技術標準,另外一些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也可能不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需要進行消防性能化設計,以此評價建筑物局部或整體的消防安全性能。二、消防性能化設計的發展歷程:1、消防性能化設計已有近20年歷史,2009年的《建設工程消防性能化設計評估應用管理暫行規定》(已于2016年廢止),首次明確了性能化設計適應范圍:
本規定的適應范圍相對寬松,一段時間內,很多項目(尤其是各類綜合體和演藝項目等)采取性能化設計的方式,規避規范要求,帶來了一定風險。
2、2012發布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 119號),對性能化設計的適應范圍進行了約束和明確,對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不再適應性能化設計。
3、2016年發布的《關于加強超大城市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公消〔2016〕113 號),明確指出“嚴禁超范圍運用專家評審規避國家標準規定”。
4、2016年12月,《建設工程消防性能化設計評估應用管理暫行規定》正式廢止(公消[2016]390號)。
5、2020年4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51號第十七條)公布,明確了需要提交特殊消防設計資料的建設工程,實際上也是性能化設計的適應范圍:
三、消防性能化設計的主要問題:
1、濫用性能化設計評估:
專家評審、性能化設計評估,曾經風靡一時,一些危險等級高的綜合體、演藝場所類項目,利用性能化設計規避規范要求,帶來一定風險。
2、性能化設計流于形式,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采用性能化設計方法的建筑,其消防安全水平不能低于現行國家標準的要求,不僅僅是理論的推導,有些還需要實驗的佐證,現在很多性能化設計,基本流于形式,達不到既定的目標。
3、實際應用與性能化設計要求不符:
現實應用中,實際使用功能及措施往往與性能化設計要求不一致,特殊消防設計規定的相關措施很難持續有效,達不到性能化設計的既定條件。四、消防性能化設計并不成熟,應予嚴格控制:綜上可知,目前的消防性能化設計并不成熟,應予慎重!尤其是對于規范標準涉及的強條內容,不應采用消防性能化設計的方法進行規避。性能化設計評估適應范圍(僅供參考):1、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2、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3、規范有明確許可的,示例:
3.1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體育館、劇場的觀眾廳,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當確需增加時,需要進行性能化設計評估。
3.2 根據《展覽建筑設計規范》規定,當展廳的使用有特殊要求時,可采用性能化設計方法進行防火設計。
3.3 根據《鐵路工程設計防火規范》規定,車站等區域可能涉及消防性能化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