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館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
時間:2020-08-20 閱讀:897次來源:本站
一般規定4.1.1 檔案館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的設計應依據設定的消防目標,應用消防性能化設計的思路和方法,結合保護對象的功能、幾何特性和火災特性,合理選擇系統類型,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4.1.2 下列檔案庫房可設置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進行保護:
a)存放圖紙、底圖、文件、證書、圖書等紙質檔案的檔案庫;
b)存放磁帶、光盤等磁介質檔案的檔案庫;
c)存放膠片、縮微片、拷貝片等的膠片庫;
d) 其他水漬損失要求不高的實物珍藏庫。
4.1.3 下列檔案庫房不宜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進行保護:
對水漬損失要求特別嚴格或水滅火后可能產生大量有害物質的檔案庫房或檔案業務和技術用房。如:存放書畫、古籍書等高級紙質檔案(如宣紙等)的珍藏庫及其他易受水損傷的珍藏庫,化學消毒品的存放室等。
4.1.4 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的設計應考慮下列因素:
a)防護對象可能存在的火災特性;
b)防火性能目標;
c)防護空間的幾何尺寸;
d)環境風速或通風狀況;
e)火災探測系統類型;
f)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啟動方式;
g)噴頭的性能及管道、噴頭的布置方式;
h)最高或最低環境溫度;
i)防護區圍護結構的耐壓性能。
4.1.5 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的設計應包含下列基本參數:
a)噴頭的流量系數,噴頭的設計工作壓力、最小工作壓力;
b)系統的噴水強度、閉式系統的作用面積;
c)噴頭最大間距、最大安裝高度及噴頭距墻的最大距離;
d)系統的噴霧時間和作用面積;
e)噴頭噴霧角度。
4.1.6 設置有高壓細水霧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a)防護區內應設置聲、光報警裝置及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b)防護區的入口處應設置噴放指示光警報裝置等;
c)防護區的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4.1.7 采用高壓細水霧系統的防護區,其開口設置高度和開口大小、必要的補償噴嘴設置等均應符合經國家認證的該產品技術手冊的相關要求。
4.1.8 檔案館中設置閉式細水霧系統的樓層或保護區域,應設置與樓層或保護區域一一對應的區域控制閥,且水流信號應反饋至消防控制室。每個區域控制閥所對應的保護區域面積不應超過2700㎡或噴頭總數不應超過300只。
4.1.9 閉式高壓細水霧系統的防護區除滿足本規范第4.1.6條和第4.1.7條的規定外,其圍護結構還應具備一定的抗火、耐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