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細水霧滅火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時間:2020-08-21 閱讀:925次來源:本站
船用環境適應性6.1.1 大氣條件
系統部件在下列大氣環境條件下應能符合6.4的要求:
a)環境溫度4℃?54℃;
b)空氣相對濕度大于95%,有凝露。
6.1.2 鹽霧
系統部件在氯化鈉的質量百分比不大于5%的鹽霧環境中,應符合6.4的要求。
6.1.3 霉菌
系統部件中的有機材料在CB/T 2423.16-1999規定的霉菌條件下28d后,長霉程度應不低于2級要求。
6.1.4 抗沖擊
系統的貯存裝置、啟動裝置、加壓裝置、泵組和各閥門在表1所規定的抗沖擊值下應能符合6.4的要求。表1 抗沖擊值6.1.5 傾斜和搖擺
系統的貯存裝置、啟動裝置、加壓裝置、泵組、控制箱和各閥門在表2規定的傾斜和搖擺值下應能符合6.4的要求。表2 傾斜和搖擺值6.1.6 抗振動
系統的貯存裝置、啟動裝置、加壓裝置、泵組、控制箱和各閥門在表3規定的振動值下應能符合6.4的要求。表3 振動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