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設計標準
時間:2020-08-24 閱讀:1151次來源:本站
一般規定4.1.1 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要素應按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等級、架構規劃及系統配置等工程架構確定。
4.1.2 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要素宜包括信息化應用系統、智能化集成系統、信息設施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公共安全系統、機房工程等。
4.1.3 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要素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和《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等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4 設計要素
4.1 一般規定
4.1.2 本標準完整地羅列了進行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中具有統一性、通用性、規范性、基礎性的若干設計要素,適用于各類別功能建筑或多功能類別組合的綜合體建筑的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需求,可作為使用者在進行具體工程設計時的基礎性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