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時間:2020-08-24 閱讀:1308次來源:本站
一般規定5.1.1 地下建筑各類房間和活動場所均應設置一般照明,手術臺、收款臺、登記處等工作部位宜增設局部照明,營業廳貨架、辦公室、客房、檢驗室等,必要時可設置局部照明。
5.1.2 地下建筑應設置正常照明、應急照明、值班照明和過渡照明。應急照明包括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5.1.3 值班照明宜利用備用照明或疏散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全部。
5.1.4 地下建筑應采用高光效的光源,如熒光燈、高強度氣體放電燈;需連續調光、防止電磁波干擾、頻繁啟閉或特殊需要的場所可選用白熾燈或鹵鎢燈。
5.1.5 地下建筑應采用高效率、配光合理的燈具,燈具造型和布置應與建筑相協調。
5.1.6 照明線路應選用銅芯導線,進入地下建筑的外部線路應埋設電纜。
5.1.7 照明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應采用TN-S或TN-C-S接地系統。
5.1.8 照明裝置和配電箱應選用可靠耐用、節能高效和防潮性能好的產品,潮濕場所應選用防潮防霉型產品。
5.1.9 燈與插座、房間照明與通道照明宜分別接自不同回路。照明系統中每一單相回路不宜超過16A,單獨回路的燈具數量不宜超過25個,插座數量不宜超過10個(組)。
條文說明
5.1 一般規定5.1.1 地下建筑照明方式應以一般照明為主,照度要求較高的工作部位宜增設局部照明,如手術室的無影燈等,對于營業廳貨架、檢驗室藥柜等一般照明達不到垂直照度要求時以及辦公桌、客房床頭等部位必要時可設置局部照明。
5.1.2 按地下建筑照明的實際情況,照明種類主要有正常照明、應急照明、值班照明和過渡照明等四類。根據國際照明委員會(CIE)第49號出版物,應急照明包括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5.1.3 由于地下建筑值班照明的重要性,確定不宜從工作照明中引接,主要應利用部分或全部疏散通道的疏散標志燈或房間與場所的部分備用照明。
5.1.4 為節能或減少經常性電費開支,無特殊要求的場所應采用發光效率高的新光源,對于有具體要求和特殊需要的場所不適宜采用熒光燈、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等高光效光源時,采用白熾燈或鹵鎢燈比較適宜。
5.1.6 根據地下建筑環境條件較地面建筑條件為差,鋁芯導線受潮后氧化嚴重,國家對使用有色金屬不再提“以鋁代銅”的要求,因此,規定照明線路應采用銅芯導線;地下建筑進戶線不使用架空線而用地下電纜有利于安全,并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5.1.7 地下建筑采用電源中性線(N)和保護零線(PE)分開,有利于人身安全,從當前大量地下建筑的實際情況基本上也是這樣使用的。
5.1.8 潮濕場所采用防潮防霉型電氣照明裝置和配電箱以保護安全可靠運行。
5.1.9 為使燈與插座、房間照明與通道照明互不影響,規定宜由不同回路供電,以防止故障后影響面不致太廣而限制一定的負荷以及燈與插座的數量,并與1991年《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報批稿)的規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