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房屋建筑部分
時間:2020-08-25 閱讀:834次來源:本站
一般規定《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 67-2006
4.5.13 辦公建筑中的鍋爐房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氣、廢水、廢渣和有害氣體及噪聲對環境的影響。
《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2012
3.0.6 設計最小新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間每人所需最小新風量應符合表3.0.6-1規定。
表3.0.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間每人所需最小新風量[m3/(h·人)]
8.11.14 鍋爐房及換熱機房,應設置供熱量控制裝置。
9.1.5 鍋爐房、換熱機房和制冷機房的能量計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計量燃料的消耗量;
2 應計量耗電量;
3 應計量集中供熱系統的供熱量;
4 應計量補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