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時間:2020-08-31 閱讀:1624次來源:本站
一般規定4.1.1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影響范圍內地下管線(構筑物)及其他公共設施資料,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4.1.2 給排水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涉及圍堰、深基(槽)坑開挖與圍護、地基處理等工程,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及國家相關標準規定。
4.1.3 溝槽的開挖、支護方式應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施工方法、周圍環境等要求進行技術經濟比較,確保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要求。
4.1.4 溝槽斷面的選擇與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槽底寬、槽深、分層開挖高度、各層邊坡及層間留臺寬度等,應方便管道結構施工,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并盡可能減少挖方和占地;
2 做好土(石)方平衡調配,盡可能避免重復挖運;大斷面深溝槽開挖時,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3 溝槽外側應設置截水溝及排水溝,防止雨水浸泡溝槽。
4.1.5 溝槽開挖至設計高程后應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單位共同驗槽;發現巖、土質與勘察報告不符或有其他異常情況時,由建設單位會同上述單位研究處理措施。
4.1.6 溝槽支護應根據溝槽的土質、地下水位、溝槽斷面、荷載條件等因素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支護。
4.1.7 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須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4.1.8 管道交叉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滿足管道間最小凈距的要求,且按有壓管道讓無壓管道、支管道避讓干線管道、小口徑管道避讓大口徑管道的原則處理;
2 新建給排水管道與其他管道交叉時,應按設計要求處理;施工過程中對既有管道進行臨時保護時,所采取的措施應征求有關單位意見。
3 新建給排水管道與既有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壓實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使回填材料與被支承管道貼緊密實。
4.1.9 給排水管道鋪設完畢并經檢驗合格后,應及時回填溝槽。回填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預制鋼筋混凝土管道的現澆筑基礎的混凝土強度、水泥砂漿接口的水泥強度不應小于5MPa;
2 現澆鋼筋混凝土管渠的強度應達到設計要求;
3 混合結構的矩形或拱形管渠,砌體的水泥砂漿強度應達到設計要求;
4 井室、雨水口及其它附屬構筑物的現澆混凝土強度或砌體水泥砂漿強度應達到設計要求;
5 回填時采取防止發生位移或損傷的措施;
6 化學建材管道或管徑大于900mm的鋼管、球墨鑄鐵管等柔性管道在溝槽回填前,應采取措施控制管道的豎向變形。
7 雨期應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
條文說明
4.1 一般規定
4.1.1 本條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的規定制定的。
4.1.2 本規范保留了對撐板、鋼板樁溝槽施工的支撐有關內容,大型給排水管道工程還涉及到圍堰、深基槽圍護、地基處理等工程,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構筑物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的規定。
4.1.4 管道溝槽斷面通常分為直槽、梯形槽,大型管道、深埋管道和綜合管道應采取分層(步)開挖、分層放坡,并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和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大型管道劃分見第4.5.11條的條文說明。
4.1.5 按照《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附錄A.1.1條“所有建(構)筑物均應進行施工驗槽” 規定,基(槽)坑開挖中發現巖、土質與建設單位提供的設計勘測資料不符或有其他異常情況時,應由建設單位會同建設、設計、勘測、監理等有關單位共同研究處理,由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
4.1.8 給排水管道施工時,經常與已建的或同時施工的給水、排水、煤氣、熱力、電纜等地下管道交叉;這些交叉的處理應由設計單位給出具體設計,施工單位按照設計要求施工。
但是,已建管道尤其是管徑較小的管道通常在開挖溝槽時才發現;在這種情況下,施工單位應征得設計同意按照本條規定,進行管道交叉處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