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站設計規范
時間:2020-09-03 閱讀:1330次來源:本站
一 般 要 求4.1.1 消防站業務用房和業務附屬用房的門和通道設置應有利于快速出動。
4.1.2 消防站業務用房和業務跗屬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可按表4.1.2確定。表4.1.2消防站業務用房和業務附屬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m2
續表4.1.2
4.1.3 體能訓練室、執勤器材庫、清洗室、烘干室、器材修理間、呼吸器充氣室等的設置宜臨近消防車庫。
4.1.4 消防站輔助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可按表4.1.4確定。表4.1.4 消防站輔助用戶的使用面積指標m2
續表4.1.4
4.1.5 輔助用房中功能相近的用房宜集中設置。
4.1.6 輔助用房中有噪音、異味、輻射和易燃易燥危險等的用房,設置時宜遠離備勤室、探親用房等居住人員的房間。
4.1.7 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4.1.8 消防站內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4.1.9 消防站建筑物位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9度地區的,應按乙類建筑進行抗震設計,并應按本地區設防烈度提高l度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其中,位于抗震設防烈度8度~9度地區消防站建筑的消防車庫的框架、門框、大門等影響消防車出動的重點部位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有關規定進行抗震變形驗算。
4.1.10 消防站的建筑外觀應主題鮮明,造型應莊重簡潔,宜采用體現消防站特點的裝修風格,具有明確的標識性與可識別性,并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4.1.11 消防站的內裝修應適應消防員生活和業務訓練的需要,并宜采用色彩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裝修材料。
4.1.12 建筑節能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4.1.1 本條規定了消防站業務用房和業務附屬用房門和通道的一般要求,應有利于快速出動。
4.1.2 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1,本條規定了消防站各種業務用房和業務附屬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其中,建筑用房的使用面積均不包括走道面積。
4.1.4 本條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1,規定了消防站各種輔助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
4.1.5 因盥洗室、浴室、理發室、醫務室和心理輔導室等輔助用房的功能相近,宜集中設置。
4.1.6 對于會產生噪音(如空調機房、鍋爐房、餐廳)、異味(如廚房、盥洗室)、輻射(如電腦房、配電室)和易燃易爆風險(如油料庫)等的輔助用房,可能對人員的安全和健康帶來影響,故設置時宜遠離備勤室、探親用房等居住人員的房間。
4.1.7 本條為強制性條款,必須嚴格執行。本條規定了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級,為了保障消防員人身安全,不應低于二級。
4.1.8 本條規定了消防站的防火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4.1.9 本條規定了消防站建筑物的抗震設計原則。
4.1.10、4.1.11 對消防站建筑物內外裝修做出了規定。各地可結合實際需要和經濟發展水平選擇裝修材料,以進一步體現消防站建筑的特色,適應不同地區、氣候特點與生活、訓練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