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制圖標準
時間:2020-09-09 閱讀:995次來源:本站
總則1.0. 1 為規范城市規劃的制圖,提高城市規劃制圖的質量,正確表達城市規劃圖的信息,制定本標準。
1.0. 2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分區規劃。城市詳細規劃可參照使用。
1.0. 3 本標準未規定的內容,可參照其他專業標準的制圖規定執行,也可由制圖者在本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補充,但不得與本標準中的內容相矛盾。
1.0. 4 城市規劃圖紙,應完整、準確、清晰、美觀。
1.0. 5 城市規劃制圖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我國建國后,城市規劃制圖使用的標準,基本上是以沿襲原蘇聯的城市規劃制圖要求和規劃圖例為主。改革開放后,城市規劃工作的廣泛開展,由于沒有統一的制圖標準,往往造成城市規劃制圖統一,不但容易造成誤解;也不利于體現具體項目的特點。本《城市規劃制圖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是根據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城標字(88)第14號文下達的要求編制的。
1.0.2 本《標準》規定的適用范圍以城市總體規劃(含城市分區規劃)為主。城市詳細規劃也可參照使用,這是因為詳細規劃的制圖內容和圖例難以在本標準中全部包括。
1.0.3 本《標準》是按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編寫的。但對城市規劃制圖中的不少內容仍無法一一寫入和寫全。所以本《標準》中把沒有規定的內容,定為可以執行其他專業標準中的有關規定,也可以由各規劃設計單位自行在本《標準》原則的基礎上進行補充。為避免由此造成內容的重復,所以規定了執行其他專業標準和自行補充的內容時不得于本《標準》中的內容相矛盾。
1.0.4 本《標準》規定,城市規劃圖紙,應符合完整、準確、清晰、美觀的總要求。
1.0.5 本《標準》規定,在執行《城市規劃制圖標準》的同時,尚應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