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
時間:2020-09-14 閱讀:1558次來源:本站
總則1.0.1 為規范綜合醫院建筑設計,滿足醫療服務功能需要,符合安全、衛生、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綜合醫院的建筑設計。
1.0.3 醫療工藝應根據醫院的建設規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設置等確定。醫院建筑設計應滿足醫療工藝要求。
1.0.4 綜合醫院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49-88是1988年由原建設部、衛生部批準頒布的行業標準,至今已經26年。這一時期,我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綜合國力顯著增強,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民群眾醫療觀念也不斷變化,醫療服務需求不斷增加。同時隨著醫學科學的發展,醫療模式的轉變,建筑技術的提高,對醫院建筑提出了新的要求。為適應新時期醫院建設發展的需要,在原有規范的基礎上制定國家標準,以指導綜合醫院建設工作是十分必要的。1.0.2 本條明確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在實際執行中,專科醫院可以按照執行,但在醫院前期工作中應將其明確。
1.0.3 認真做好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尤其是經過充分的調研和論證,編制好既符合客觀規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與設計任務書,是所有建設項目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而多年來這一點始終是醫院建設的薄弱之處。鑒于醫院建筑設計流程復雜、工作周期長、投入產出比相對不高,專業承擔醫院設計的單位較少,導致在實際設計中造成醫院建設項目在規模、功能、流程、投資等各方面存在問題。因此,本規范增加了醫院工藝設計章節,明確醫院建筑設計應滿足醫療工藝要求。醫療工藝設計是根據醫院醫療功能需求,對其醫療業務結構、功能、醫療流程和相關技術要求、參數等進行的專業設計。醫療工藝設計分為前期設計和條件設計兩個階段,其設計成果為后續設計提供依據。
1.0.4 本條明確了本規范與國家現行的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范、定額、指標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