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準
時間:2020-09-15 閱讀:2806次來源:本站
總則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合理確定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標準,不斷提高投資效益和環境效益,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總體要求,特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小城鎮中建設規模小于10000m3/d的污水處理工程。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是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編制、評估和審核(含審批核準、備案)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的依據,也是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尺度。
第四條 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必須遵循因地制宜、技術可行、經濟合理、便于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應統籌規劃,近、遠期結合,以近期為主,建設方案應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規模、選址、處理程度應根據城鎮建設現狀、地形特點、排放水體的條件和環境要求確定。配套污水收集管渠應根據城鎮總體規劃,遵循“廠網并舉、管網先行”的原則建設。
第六條 小城鎮排水制度應根據當地環境要求,結合污水收集系統現狀,經技術經濟比選后確定。降雨量較大地區的小城鎮,宜采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降雨量較小地區的小城鎮,宜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或合流制。
第七條 納入小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相關行業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 3082)。含有重金屬、有毒有害成分及難生物降解有機物的工業廢水不得進入小城鎮污水處理廠。
第八條 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應采用成熟可靠、經濟適用的工藝技術,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結構型式,工藝設備和輔助設備應優先選用國產設備,附屬設施應簡約。
第九條 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前應落實工程建設資金的來源及構成,以及土地、供電、給排水、交通和通信等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程建成后維持正常運行所需的費用。
條文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闡明標準編制的目的。目前,我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據2007年建設部統計公報,截至2006年底,全國鄉鎮總數35764個,其中建制鎮19369個。大多數城鎮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造成相關水域的污染。
現行的《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準》適用于建設規模10000m3/d以上(含10000m3/d)的污水處理工程。而根據建設部村鎮建設辦公室的調研統計,我國大部分小城鎮鎮區人口規模為2500~10000人,平均鎮區人口規模在8300人左右,表明絕大多數建制鎮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規模小于10000m3/d。近年的工程實踐經驗表明,小城鎮硬性照搬《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準》,不僅投資大,而且運行成本高。大多數(尤其是中西部)小城鎮在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投資和運行費用方面均難以承受,嚴重制約了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和當地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因此,編制適用于小城鎮的建設規模在10000m3/d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十分必要。
本建設標準是在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規、政策指導下,總結我國近幾年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經驗,針對小城鎮的特點,考慮今后小城鎮建設發展的需要而編制的,目的是使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投資和運行費用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有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二條 本條規定標準的適用范圍。本建設標準中的小城鎮指縣城以下建制鎮。
本建設標準是對現有的《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準》的補充,主要適用于新建的建設規模小于10000m3/d的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
農村集鎮、大型工礦居民點、農場居民點、村級或其他居民點以及縣城所在建制鎮或設市城市的建設規模小于10000m3/d的污水處理工程均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條闡明標準的用途。建設標準是依據有關規定由國家投資和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布的,為項目決策和合理確定建設水平服務的全國統一標準。
建設標準為工程項目的建設提供應遵循的原則,為建設實施提供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四條 本條規定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的基本原則。
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
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應執行國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節約土地、勞動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政策和排水行業的有關規定。
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應適應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水環境狀況。我國幅員遼闊,地區自然條件差異較大,小城鎮經濟發展水平總體較低,因此,小城鎮的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應做到經濟合理、簡單實用。經濟發達的小城鎮可以適當提高建設標準。
第五條 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是一個系統工程,本條強調工程建設應根據城鎮總體規劃、城鎮建設現狀、當地的地形特點、排放水體的條件和環境要求,統一規劃,以近期為主,適當考慮遠期發展。
污水收集管渠和污水處理廠應配套建設,要充分發揮污水處理工程的投資效益,必須強調污水收集系統建設與污水處理廠建設并重。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應在合理確定排水制度和污水處理規模的前提下,加強對污水收集管渠建設的管理。
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的年限可根據建設資金投入的可能合理確定,近期宜采用4~6年(含工程的合理建設期),遠期宜采用8~12年。
第六條 本條規定小城鎮排水制度的確定原則。采用何種排水制度,應結合小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現狀和環境要求,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對已經建成的鎮區,往往建筑密集,設置分流制排水系統困難較多,宜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對年降雨量小于600mm區域(從我國黑龍江省撫遠至云南省德欽約45°連線以西北的區域)的城鎮宜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或合流制,其中年降雨量小于250mm區域的城鎮應優先采用合流制。對年降雨量大于600mm區域,可采用雨污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小城鎮合流制排水系統截流倍數n0應根據旱季污水的水質、水量、排放水體的條件和環境要求、氣候、水文、經濟等因素合理確定,宜采用0.5~1。降雨量較大地區和新鎮區宜采用雨污分流制。
第七條 本條對納入小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工業廢水作出規定。考慮到小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規模較小,處理工藝簡單,而工業廢水成分復雜,納入小城鎮污水處理廠,不但會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造成沖擊,增加污水處理的難度,而且會增加污泥處理難度,易造成“二次污染”。為保障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規定工業廢水應在企業內部進行預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相關行業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 3082)后,方可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工業廢水的排放監管,其排水水質不得影響污水處理廠的運行和管理。電鍍、印染、造紙、農藥、化工等行業的含有重金屬、有毒有害成分及難生物降解有機物的工業廢水,會直接影響城鎮污水處理廠生化系統的正常運行,應單獨處理,不得進入小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
第八條 本條規定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在工藝技術、結構型式和設備及材料選擇方面的原則。
由于小城鎮經濟技術發展水平較落后,污水處理工程規模小,其處理工藝應簡單適用、管理方便,鼓勵采用適應小城鎮特點的新工藝和新技術。建筑材料和建筑結構型式應結合當地條件選用;國產工藝設備和輔助設備的制造水平能夠滿足污水處理的要求,且價格相對低廉,維修及更換零件方便,故工藝設備和輔助設備的配置,原則上不宜直接采用引進設備;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內容應根據生產需要和工藝要求,在充分利用當地依托條件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功能單元可考慮合并,盡量簡化或減少建設內容。
第九條 小城鎮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籌資能力有限,因此本條特別強調工程建設前落實建設資金和運行、維護費用,保證污水處理工程的順利實施以及建成后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