療養院建筑設計標準
時間:2020-09-21 閱讀:1661次來源:本站
基地4.1.1 療養院選址應遵守國家有關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或森林公園等地區管理的法律法規,符合當地城鄉總體規劃及療養區綜合規劃的要求。
4.1.2 選址應充分考慮環境和生態保護、水土保持要求,場地內應無空氣、土壤和水質污染隱患,并應在建筑全壽命期內對自然環境無不良影響。
4.1.3 基地應選擇在交通方便、環境幽靜、日光充足、通風良好、便于種植造園之處,并應具有所需能源的供給條件和市政配套設施。
4.1.4 基地應有利于總平面布置中的功能分區、主要出入口和供應入口的設置,以及庭院綠化、室外活動場地的合理安排。
4.1.5 天然氣管道、高壓線路、輸油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療養院區。
條文說明
4.1.1 《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據此,制定本條。
4.1.2 建筑全壽命期是指建筑從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過程。包括原材料的獲取、建筑材料與構配件的加工制造、現場施工與安裝、建筑的運行與維護,以及建筑最終的拆除與處置,都會對資源和環境產生一定的影響。關注建筑的全壽命期意味著不僅在規劃設計階段充分考慮保護和合理利用周圍因素,建筑運營階段能為人們提供健康、舒適、低耗、無害環保的活動空間,同時也保證施工及拆除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破壞影響降到最低。
4.1.5 天然氣管道、高壓線路、輸油管道穿越或跨越療養院區,會對人的生命財產造成較大安全隱患,因此嚴禁穿跨越院區。當確需在療養院周邊敷設時,安全防護距離及防護措施應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