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工作原理與性能要求
時間:2018-11-22 閱讀:801次來源:本站
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四類系統,由于供電方式和應急工作的控制方式不同,因此在工作原理上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本節主要介紹系統的工作原理與性能要求。
系統的工作原理
(一)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在正常工作狀態時,市電通過應急照明配電箱為燈具供電,用于正常工作和蓄電池充電。
發生火災時,相關防火分區內的應急照明配電箱動作,切斷消防應急燈具的市電供電線路,燈具的工作電源由燈具內部自帶的蓄電池提供,燈具進入應急狀態,為人員疏散和消防作業提供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二)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在正常工作狀態時,市電通過應急照明配電箱為燈具供電,用于正常工作和蓄電池充電。應急照明控制器通過實時監測消防應急燈具的工作狀態,實現燈具的集中監測和管理。
發生火災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聯動信號后,下發控制命令至消防應急燈具,控制應急照明配電箱和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狀態,為人員疏散和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
(三)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在正常工作狀態時,市電接入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用于正常工作和電池充電,通過各防火分區設置的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將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輸出提供給消防應急燈具。
發生火災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供電電源由市電切換至電池,集中電源進入應急工作狀態,通過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供電的消防應急燈具也進入應急工作狀態,為人員疏散和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
(四)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在正常工作狀態時,市電接入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用于正常工作和電池充電,通過各防火分區設置的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將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輸出提供給消防應急燈具。
發生火災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聯動信號后,下發控制命令至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和消防應急燈具,控制系統轉入應急狀態,為人員疏散和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統的性能要求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在火災事故狀況下,所有消防應急照明和標志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為人員疏散和消防作業提供必要的幫助,因此響應迅速、安全穩定是對系統的基本要求。
1.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s;高危險區域使用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0.25s。
3.標志燈具的表面亮度
1)僅用綠色或紅色圖形構成標志的標志燈,其標志表面最小亮度不能小于50cd/㎡,最大亮度不大于300cd/㎡。
2)用白色與綠色組合或白色與紅色組合構成的圖形作為標志的標志燈表面最小亮度不小于5cd/㎡,最大亮度不大于300cd/㎡,白色、綠色或紅色本身最大亮度與最小亮度比值不大于10。白色與相鄰綠色或紅色交界兩邊對應點的亮度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4.照明燈具的光通量: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急狀態下的光通量不能低于其標稱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電筒的發光色溫在2500-2700K之間。
5.系統自檢:系統主電持續工作48h后每隔(30±2)d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30-180s,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6.應急轉換控制:在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強制使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切換和應急投入的手自動控制裝置。
系統的工作原理
(一)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在正常工作狀態時,市電通過應急照明配電箱為燈具供電,用于正常工作和蓄電池充電。
發生火災時,相關防火分區內的應急照明配電箱動作,切斷消防應急燈具的市電供電線路,燈具的工作電源由燈具內部自帶的蓄電池提供,燈具進入應急狀態,為人員疏散和消防作業提供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二)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在正常工作狀態時,市電通過應急照明配電箱為燈具供電,用于正常工作和蓄電池充電。應急照明控制器通過實時監測消防應急燈具的工作狀態,實現燈具的集中監測和管理。
發生火災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聯動信號后,下發控制命令至消防應急燈具,控制應急照明配電箱和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狀態,為人員疏散和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
(三)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在正常工作狀態時,市電接入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用于正常工作和電池充電,通過各防火分區設置的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將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輸出提供給消防應急燈具。
發生火災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供電電源由市電切換至電池,集中電源進入應急工作狀態,通過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供電的消防應急燈具也進入應急工作狀態,為人員疏散和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
(四)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在正常工作狀態時,市電接入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用于正常工作和電池充電,通過各防火分區設置的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將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輸出提供給消防應急燈具。
發生火災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聯動信號后,下發控制命令至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和消防應急燈具,控制系統轉入應急狀態,為人員疏散和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統的性能要求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在火災事故狀況下,所有消防應急照明和標志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為人員疏散和消防作業提供必要的幫助,因此響應迅速、安全穩定是對系統的基本要求。
1.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s;高危險區域使用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0.25s。
2.應急工作時間:系統選用的蓄電池在投入使用的過程中必須滿足國家標準要求,考慮到電池在日常充電老化中容量會自然下降,工作環境溫度的變化也會導致電池釋放容量發生變化,變化曲線如圖3-11-6所示,因此,規范要求系統的應急工作時間要低于產品標準的要求。
圖3-11-6 電池放電容量變化曲線
3.標志燈具的表面亮度
1)僅用綠色或紅色圖形構成標志的標志燈,其標志表面最小亮度不能小于50cd/㎡,最大亮度不大于300cd/㎡。
2)用白色與綠色組合或白色與紅色組合構成的圖形作為標志的標志燈表面最小亮度不小于5cd/㎡,最大亮度不大于300cd/㎡,白色、綠色或紅色本身最大亮度與最小亮度比值不大于10。白色與相鄰綠色或紅色交界兩邊對應點的亮度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4.照明燈具的光通量: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急狀態下的光通量不能低于其標稱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電筒的發光色溫在2500-2700K之間。
5.系統自檢:系統主電持續工作48h后每隔(30±2)d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30-180s,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6.應急轉換控制:在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強制使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切換和應急投入的手自動控制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