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充、放電性能
時間:2018-12-03 閱讀:975次來源:本站
充、放電性能
6.4.1 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充、放電性能6.4.1.1 燈具應有過充電保護和充電回路開路、短路保護,充電回路開路或短路時燈具應點亮故障狀態指示燈,其內部元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90℃。重新安裝電池后,燈具應能正常工作。燈具的充電時間不應大于24h,最大連續過充電電流不應超過0.05C5A(鉛酸電池為0.05C20A)。6.4.1.2 燈具應有過放電保護。電池放電終止電壓不應小于額定電壓的80%(使用鉛酸電池時,電池放電終止電壓不應小于額定電壓的85%),放電終止后,在未重新充電條件下,即使電池電壓回復,燈具也不應重新啟動,且靜態泄放電流不應大于10-5C5A(鉛酸電池為10-5C20A)。6.4.2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充、放電性能6.4.2.1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有過充電保護和充電回路短路保護,充電回路短路時其內部元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90℃。重新安裝電池后,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能正常工作。充電時間不應大于24h,使用免維護鉛酸電池時最大充電電流不應大于0.4C20A。6.4.2.2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有過放電保護。使用免維護鉛酸電池時,最大放電電流不應大于0.6C20A;每組電池放電終止電壓不應小于電池額定電壓的85%,靜態泄放電流不應大于10-5C20A。
6.5 電池性能
系統應選用鎘鎳、鎳氫、免維護鉛酸電池。鎘鎳、鎳氫電池應符合附錄D的要求,免維護鉛酸電池應符合附錄E的要求;選用其他電池時,在滿足附錄D要求的基礎上,電池本身應具有自動恢復的防短路裝置。
6.6 重復轉換性能
系統應能連續完成至少50次“主電狀態1min→應急狀態20s→主電狀態1min”的工作狀態循環。
6.7 電壓波動性能
系統在主電電壓的85%110%的范圍內,不應轉入應急狀態。
6.8 轉換電壓性能(集中控制型系統除外)
系統由主電狀態轉人應急狀態時的主電電壓應在主電電壓60%85%范圍內。由應急狀態回復到主電狀態時的主電電壓不應大于主電電壓的85%;系統電壓處在主電電壓60%85%范圍內的任一電壓時,不應發生狀態指示燈和繼電器多次跳動等切換現象,非閃亮式的光源不應發生光源閃爍的狀態。
6.9 充、放電耐久性能
系統應完成10次“完全充電→放電終止→完全充電”循環的充電、放電過程。末次放電時間不應低于首次放電時間的85%,并滿足6.3.2的要求。
6.10 絕緣性能
系統內各設備的主電源輸入端與殼體之間的絕緣電阻不應小于50MΩ,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殼體間的絕緣電阻不應小于20MΩ。
6.11 耐壓性能
系統內各設備的主電源輸入端與殼體間應能耐受頻率為(50±0.5)Hz,電壓為(1500±150)V,歷時60s±5s的試驗;外部帶電端子(額定電壓≤50 VDC)與殼體間應能耐受頻率為(50±0.5)HZ、電壓(500±50)V,歷時60s±5s的試驗。各設備在試驗期間,不應發生表面飛弧和擊穿現象;試驗后,應能正常工作。
6.4.1 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充、放電性能6.4.1.1 燈具應有過充電保護和充電回路開路、短路保護,充電回路開路或短路時燈具應點亮故障狀態指示燈,其內部元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90℃。重新安裝電池后,燈具應能正常工作。燈具的充電時間不應大于24h,最大連續過充電電流不應超過0.05C5A(鉛酸電池為0.05C20A)。6.4.1.2 燈具應有過放電保護。電池放電終止電壓不應小于額定電壓的80%(使用鉛酸電池時,電池放電終止電壓不應小于額定電壓的85%),放電終止后,在未重新充電條件下,即使電池電壓回復,燈具也不應重新啟動,且靜態泄放電流不應大于10-5C5A(鉛酸電池為10-5C20A)。6.4.2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充、放電性能6.4.2.1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有過充電保護和充電回路短路保護,充電回路短路時其內部元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90℃。重新安裝電池后,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能正常工作。充電時間不應大于24h,使用免維護鉛酸電池時最大充電電流不應大于0.4C20A。6.4.2.2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有過放電保護。使用免維護鉛酸電池時,最大放電電流不應大于0.6C20A;每組電池放電終止電壓不應小于電池額定電壓的85%,靜態泄放電流不應大于10-5C20A。
6.5 電池性能
系統應選用鎘鎳、鎳氫、免維護鉛酸電池。鎘鎳、鎳氫電池應符合附錄D的要求,免維護鉛酸電池應符合附錄E的要求;選用其他電池時,在滿足附錄D要求的基礎上,電池本身應具有自動恢復的防短路裝置。
6.6 重復轉換性能
系統應能連續完成至少50次“主電狀態1min→應急狀態20s→主電狀態1min”的工作狀態循環。
6.7 電壓波動性能
系統在主電電壓的85%110%的范圍內,不應轉入應急狀態。
6.8 轉換電壓性能(集中控制型系統除外)
系統由主電狀態轉人應急狀態時的主電電壓應在主電電壓60%85%范圍內。由應急狀態回復到主電狀態時的主電電壓不應大于主電電壓的85%;系統電壓處在主電電壓60%85%范圍內的任一電壓時,不應發生狀態指示燈和繼電器多次跳動等切換現象,非閃亮式的光源不應發生光源閃爍的狀態。
6.9 充、放電耐久性能
系統應完成10次“完全充電→放電終止→完全充電”循環的充電、放電過程。末次放電時間不應低于首次放電時間的85%,并滿足6.3.2的要求。
6.10 絕緣性能
系統內各設備的主電源輸入端與殼體之間的絕緣電阻不應小于50MΩ,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殼體間的絕緣電阻不應小于20MΩ。
6.11 耐壓性能
系統內各設備的主電源輸入端與殼體間應能耐受頻率為(50±0.5)Hz,電壓為(1500±150)V,歷時60s±5s的試驗;外部帶電端子(額定電壓≤50 VDC)與殼體間應能耐受頻率為(50±0.5)HZ、電壓(500±50)V,歷時60s±5s的試驗。各設備在試驗期間,不應發生表面飛弧和擊穿現象;試驗后,應能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