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關于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的相關規定
時間:2019-05-08 閱讀:974次來源:本站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法》關于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主要有:
1)在總則中規定,任何單位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2)規定了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①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②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③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⑤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⑥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3)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職責:
①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③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④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4)規定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5)規定任何單位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6)規定任何單位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7)規定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單位,應當在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同時,《消防法》還規定,任何單位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建筑消防性能化設計建筑消防性能化設計的基本程序如下:
1)確定建筑的使用功能、用途和建筑設計的適用標準。
2)確定需要采用性能化設計方法進行設計的問題。
3)確定建筑的消防安全總體目標。
4)進行消防性能化試設計和評估驗證。
5)修改、完善設計,并進一步評估驗證,確定性能是否滿足既定的消防安全目標。
6)編制設計說明與分析報告,提交審查和批準。
其中建筑消防性能化試設計的一般程序如下:
1)確定建筑設計的總目標或消防安全水平及其子目標。
2)確定需要分析的具體問題及其性能判定標準。
3)建立火災場景,設定合理的火災和確定分析方法。
4)進行消防性能化設計與計算分析。
5)選擇和確定最終設計(方案)。
二、建筑消防性能化設計
與計算分析一般應包括下列全部或幾項內容:
1)針對設定的性能化分析目標,確定相應的定量判定標準。
2)合理設定火災。
3)分析和評價建筑的結構特征、性能和防火分區。
4)分析和評價人員的特征、特性以及建筑和人員的安全疏散性能。
5)計算預測火災的蔓延特性。
6)計算預測煙氣的流動特性。
7)分析和驗證結構的耐火性能。
8)分析和評價火災探測與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消防系統的可行性與可靠性。
9)評估建筑的火災風險,綜合分析性能化設計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因素及其處理方法。